拒绝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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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收集张贴在本网站上的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地址。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

第五十条之二(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 未经互联网主页运营商或管理员事先同意,任何人都可以安装自动从互联网主页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
  不得使用以下方式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发违反第 1 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知道该电子邮件地址是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禁止收集、销售和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其用于信息传输。

第六十五条(处罚规定)

- 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将处以一年以下的劳役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十条之二,使用电子邮件地址进行收集、销售、分发或信息传输的人;